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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6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玉梅与杨琴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梅,谢小平,杨琴,谢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607-1号原告张玉梅。被告谢小平。被告杨琴。被告谢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梅诉被告谢小平、杨琴、谢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梅以与被���谢小平正在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瑾嫦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人民陪审员  刘传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文婕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