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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坊法执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辛姬与王新港、张东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姬,王新港,张东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坊法执字第259-3号申请执行人辛姬。被执行人王新港。被执行人张东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姬与被执行人王新港、张东河(2011)坊交初字第202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坊交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该案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东河配偶王美玲银行存款42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周振华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