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坊法执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辛姬与王新港、张东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姬,王新港,张东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坊法执字第259-3号申请执行人辛姬。被执行人王新港。被执行人张东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姬与被执行人王新港、张东河(2011)坊交初字第202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坊交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该案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东河配偶王美玲银行存款42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周振华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