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华某甲、华某乙等与王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甲,华某乙,华某丙,华某丁,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华某甲。原告华某乙,男,1951年1月8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五华区华山东路1号B栋1单元602室。原告华某丙。原告华某丁。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甲、华某乙、华某丙、华某丁诉被告王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甲、华某乙、华某丙、华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39元,减半收取1719.5元,由原告华某甲、华某乙、华某丙、华某丁承担。审 判 长  王 旭人民陪审员  师爱红人民陪审员  崔亚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