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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25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方国扬与张敏、朱贤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扬,张敏,朱贤红,陈玉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520-1号原告:方国扬,退休工人。被告:张敏。被告:朱贤红。被告:陈玉武。原告方国扬诉被告张敏、朱贤红、陈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凤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张敏、朱贤红、陈玉武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凤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丽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