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朱金木故意伤害罪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金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88号罪犯朱金木,男,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7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金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9171元,并对赔偿总额8958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朱金木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12月10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76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朱金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10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朱金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金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各项任务,二○一三年八月至二○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六点八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朱金木系老年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金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