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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XX与张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796号原告王XX,女,汉族,1984年8月19日出生,本科文化,住和政县三合镇(娘家),系和政县卜家庄乡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徐长洲,系和政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X,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大专文化,住和政县城关镇,系和政县第二幼儿园教师。原告王X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15年1月20日按习俗举行了婚礼,2015年10月27日补领了结婚证。原、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因原、被告是凭媒人介绍结为夫妻,婚前基础极不牢固。婚前双方约定被告照看原告母亲及弟弟,但婚后被告食言,不仅不让原告照顾母亲而且还恶语相加,甚至对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并持刀威胁,但原告为了维持这来之不易的婚姻独自忍受着所有的不堪,然而被告没有悔改,常以各种借口为难原告。登记结婚后不久被告再次故意刁难并扬言要杀死原告,导致原告精神极度恐慌,在生命权已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逼迫回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暴戾的性格,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委托代理人称: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应当解除。首先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比较薄弱;其次原、被告在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对婚前的约定被告从未履行。被告时不时对原告实施精神恐吓,令原告身心倶疲,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再次被告不履行夫妻应尽的相互扶助义务。原告生病时被告不予治疗反而冷言讽刺,被告的行为实属家庭冷暴力;最后被告的种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目前双方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关心、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在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故原、被告之间的婚期关系应予解除,以体现婚姻自由原则。二、原告收受被告的彩礼依法于理不应退还。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因被告是城镇居民且是幼儿园的教师,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已导致生活困难,故原告方收受的彩礼依法于理均不予返还;彩礼部分中衣服钱、首饰钱是被告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且在现实中已消费,故不应返还。被告辩称:结婚时间是2015年2月20日,后补领了结婚证。再婚及生育情况属实。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因家庭琐事矛盾也发生过,但没有实施过家庭暴力。原告生病住院是答辩人照顾的,没有不扶助的事情。因原告母亲有病,原告经常去照顾,有时一去就是两个多月,答辩人也有些不高兴。婚后原告把家当旅社,因属再婚及本人的经济条件,答辩人一直忍着。答辩人没有持刀威胁过原告,也没有逼迫其回娘家。2015年11月4日原告告诉答辩人母亲说要去上班后便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答辩人央烦媒人等人去叫原告回家,原告却拨打“110”报警,无奈之下离开原告家。现原告起诉离婚,除非原告向答辩人返还彩礼1418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2月20日按习俗举行了婚礼,同年10月27日补领了结婚证。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前被告向原告送彩礼82000元、首饰钱18000元、衣服钱15000元。原告的陪嫁有:“一、二、三”布艺沙发带茶几一套、大衣柜一件、“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该财产在被告家。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关系尚可。2015年11月5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央烦他人叫原告回家未果。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务。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诸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属合法婚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矛盾时有发生,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均系再婚,理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尊老爱幼,承担家庭责任,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若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互谅互让,相互珍惜,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仍能构建幸福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武玉琴审判员  马英存审判员  肖永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