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郝淑萍与刘光辉、高雅娟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淑萍,刘光辉,高雅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保41号申请执行人郝淑萍,女。被执行人刘光辉,男。被执行人高雅娟,女。本院在审理郝淑萍与刘光辉、高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郝淑萍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刘光辉、高雅娟的住宅平房二栋。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光辉、高雅娟所有的位于北安市赵光镇九委二组的住宅平房二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及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不准抵押、抵债、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成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鹤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