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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与蔡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蔡惠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474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城区香湖路汕尾碧桂园销售中心二楼。法定代表人李长江,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信程,该公司员工。被告蔡惠萍,女,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诉被告蔡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交纳拖欠物业费,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卫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秋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