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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金香子与石光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770号申请执行人金香子,女,1969年9月18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石光哲,男,1977年5月28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金香子与被执行人石光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石光哲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石光哲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5元)。2016年1月15日,被执行人石光哲将执行款20500元交到本院。同日,本院将执行款205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金香子。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