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湾耀川、邵同洲融资租赁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湾耀川,邵同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娜,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宗丽辉,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湾耀川,男。被执行人邵同洲,男。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湾耀川、邵同洲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2日作出的(2013)沪仲案字第06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湾耀川、邵同洲未自觉履行义务,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向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海西州中级人法院指定天峻县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标的为476700元。现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委托至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立案,现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以按照我国的仲裁法相关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应为被执行人或执行标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故此本案执行不符合相关规定,特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3执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