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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3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湖南银太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银太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390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银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组织机构代码:274957555。法定代表人黄维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科教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904679X。法定代表人刘忠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5)岳坪民初字第000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8455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85845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紫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