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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赖金煜与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金煜,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81民初171号原告赖金煜,男,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杨敏,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金煜与被告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将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金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赖金煜承担。代理审判员  毛远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