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赖金煜与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金煜,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81民初171号原告赖金煜,男,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杨敏,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金煜与被告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将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金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赖金煜承担。代理审判员 毛远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