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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3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曹列与肖笃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列,肖笃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3296号原告曹列。被告肖笃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列诉被告肖笃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立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