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3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曹列与肖笃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列,肖笃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3296号原告曹列。被告肖笃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列诉被告肖笃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立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