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梁丽环与许家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525号原告梁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929。委托代理人章军,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花媚。被告许某甲,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现住址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830。原告梁某诉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章军、裴花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即确立恋爱关系。由于双方年龄偏大加上家人的催促,原告在对被告未完全了解的情况下,相识不足半年就于××××年××月××日与被告在佛山市禅城区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对彼此个性和人生观了解不足,感情基础十分薄弱。结婚不足一年,原、被告婚生子许某乙于××××年××月××日出生。孩子出生后��被告整日不着家,甚至长期彻夜不归。既不关心孩子,也不负担孩子的生活费,更加不帮忙照顾孩子。孩子除了刚出生的2、3个月由被告父母照顾外,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照顾,原告既需要上班赚取家庭开支费用,又要照顾孩子,生活既忙碌且辛苦。被告婚前一直没有稳定的职业,婚后不久,被告不愿外出工作,终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他还幻想一夜暴富,他曾多次以各种虚假理由向原告及原告父亲骗取或索要金钱,后来才得知是用作赌博、娱乐挥霍之用。对待家庭和原告,被告也很少关心和负责,被告平日既不关心原告,更不承担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家庭的生活开支主要是原告工资收入来勉强维持。考虑到孩子年幼,原告希望给予被告改过的机会,曾多次好言规劝找份正当职业,但是被告都不听,还恶言相向,仍然是游手好闲,完全不顾家庭及孩子��为此,原、被告经常为人生观和家庭琐碎之事激烈争吵,原告终日以泪洗面,内心非常痛苦。被告不仅在婚后不关心原告,还在婚外与其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多次劝告,仍毫无改变,严重伤害了原本就脆弱的夫妻感情,原告已对与被告的婚姻生活绝望。从2013年3月至今长达2年以上一直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自2014年8月份开始,原告就不断受到许多来历不明的催款及恐吓电话,住所(该住所是原告父母的房产,借给申请人一家居住,上述一家三口没有房产)也遭人淋红油、撬门。为此,原告已报警,但是,这种威胁并没有因为已报警而得到有效遏制,为确保人身安全,原告只能丢弃工作,带着年幼的儿子寄宿在外地亲戚朋友家。2014年8月底,在收到第一封关于起诉原、被告夫妇二人欠债的法院传票后,向被告了解情况时被告才承认在婚姻存续期间一直有赌博恶习。被告在明知自己欠下巨额赌资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遗弃原告及婚生子,杳无音讯。为此,原告已报警被告失踪。不久,被告父母也一同失踪,最近,被告父亲突然来电了解孙子情况,被告父亲在电话中亦承认被告借款赌博欠下巨债。被告失踪期间,孩子亦一直由原告抚养,贴身照顾。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贵院亦已立案,案号为(2014)佛城法差民初字第393号,开庭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原告为人身安全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在原告寄宿在外地亲戚朋友家期间,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因被告借赌资一事,被5个(截止至目前已知)所谓的债权人起诉,法院亦在原告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下判决要求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现原告已就该五个案件提起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法院亦受理了原告的再���申请,合共金额约242000元。被告欠的巨额赌债是其用于个人赌博,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消费或生产经营,其完全属于个人债务,不应由原告共同偿还。被告在负债重重的情况下,遗弃妻儿,杳无音讯,不顾妻儿死活,对原告在物质生活及精神生活造成的莫大的损害。原告因被告牵连,不断受到恐吓、威逼催还债款的电话,住所并不断遭到破坏,原告一个没有经历的弱质女子不知所措,生怕生命受到伤害,被迫丢弃工作,已无生活来源。同时,身体上、精神上因不堪被高利贷公司催债之重负,长期情绪紧张、精神处于高压状态,导致身体消瘦。同时,祸不单行,原告在知悉因被告所欠赌资成为“被告”,收到法院的判决期间,心理亦备受打击,不知如何是好,失望、彷徨久久围绕原告。不仅原告自己心灵受到严重的创伤,同时,原告的父母亦因为被告欠巨额赌资行为,食难入,寝难安,特别是原告母亲终日以泪洗面,原告看在眼里,痛在心里。被告应对其行为负责,应承担其名义对外的债务和相关损失。被告长期不履行夫妻间的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等夫妻义务,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应予离婚。由于孩子年幼,需要原告照顾,故诉请孩子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需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孩子18岁独立生活时止。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被告离婚;2、婚生子许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3、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子许某乙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其满18周岁独立生活时止;4、原告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以被告名义对外发生的债务由被告全部承担,被告不得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共同承担;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许某甲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和被告许某甲于2010年6月份认识,恋爱半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许某乙。2014年8月,原告梁某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由于原告拒不到庭,本院作出(2014)佛城法槎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撤诉处理。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婚后很少关心家庭,也没有负担家里的开支,不管小孩;被告长期不出去工作,一直呆在家里,在外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2013年3月因为被告不愿意出去工作,我和被告发生较大争吵,我带着小孩搬回娘家,自此就没有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也没有来找过我;2014年7、8月份,我们陆续收到法院的传票,说被告在外面欠了大量的债务,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经询问被告,被告说是赌债;2014年8月,被告就离开佛山了,离开之前发了一条短信给我,说去找朋友了,自此之后再也联系不到被告,没��再见过被告,我报过警,后来连被告的父母也搬走找不到了;被告走了之后,有些不法分子到我家追债,威胁到我和孩子的人身安全,我也不敢在家里住了。原告主张儿子许某乙由其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原告陈述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陈述:法院有5份判决书,判决我和被告存在夫妻共同债务,要我承担责任,但我认为这些债务与我无关,被告并没有用这些钱作为家庭开支,而是他个人赌债,因此,我请求法院认定为被告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现在我已经向法院申请再审这五件案件,法院已经立案审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报警回执4张、(2014)佛城法槎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裁定书、(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674号判决书、(2014)���城法民三初字第2068号判决书、(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39号判决书、(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2122号判决书、(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70号判决书,以及庭审原告陈述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经查明,原告梁某曾于2014年8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可以看出原告多次起诉离婚。本案中,原告陈述2013年3月双方发生较大争执,原告搬回娘家居住;另外,由于被告欠下大量债务,被告自2014年8月起离家出走,原告无法联系被告,至今双方没有再共同生活。因此,可以看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的婚生儿子许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原告诉请许某乙由其携带抚养,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但��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本院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孩子现阶段的生活需求等因素,确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儿子许某乙的抚养费1500元,直至许某乙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提供判决书五份,该五份判决书均认定案外人主张的债权成立,属于许某甲和梁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原告认为该些债务与其无关,应属于被告的个人债务。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上述债务系被告的个人债务,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仅凭原告陈述,本院无法认定该债务被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由于债务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故本案中无法认定系被告个人债务。至于原告认为债务系赌债,原告已经对原判决申请再审,本案中不对债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综上,原告诉请本院确认上述债务系被告个人债务,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许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梁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儿子许某乙由原告梁某携带抚养,被告许某甲从2016年1月起,每月25日前向原告梁某支付许某乙的抚养费1500元,直至许某乙年满十八周岁为止;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150元,被告许家谦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菡人民陪审员 徐 淦人民陪审员 邓敏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泳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