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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上海东裕电动车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东裕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奉民催字第16号申请人上海东裕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董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宝洲,男。申请人上海东裕电动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5日、出票人为上海东裕电动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平安支行、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的银行本票1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东裕电动车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蕾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