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3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伟宏与王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宏,王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3046号原告刘伟宏,现住五常市。被告王月平,35岁,个体户,现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宏诉被告王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伟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景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