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4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连、绍兴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连,绍兴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万顺纺织饰品有限公司,绍兴金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绍兴惠源纺织有限公司,林渭冲,孙素琴,董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4273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陈伯梁,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金连。被执行人绍兴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林渭冲,该××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万顺纺织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董子军,该××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金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新区。法定代表人:林渭冲,该××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惠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法定代表人:俞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渭冲。被执行人孙素琴。被执行人董子军。原告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连、绍兴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万顺纺织饰品有限公司、绍兴金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绍兴惠源纺织有限公司、吴江金脚桶足浴养生有限公司、林渭冲、孙素琴、董子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商外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金连应归还给原告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承担相应费用;被告绍兴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万顺纺织饰品有限公司、绍兴金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绍兴惠源纺织有限公司、林渭冲、孙素琴、董子军对被告金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42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莹莹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