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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QISHU HU(胡启树)与北京科发源植发技术研究��心、北京科发源植发技术研究中心广州分中心健康权纠纷2016民辖终1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科发源植发技术研究中心,QISHUHU,北京科发源植发技术研究中心广州分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科发源植发技术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兴东。委托代理人:朱秀恩、徐亮,分别系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QISHUHU(胡启树),美国国籍。委托代理人:唐雪榕、杜丹丹,分别系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北京科发源植发技术研究中心广州分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吴慧霞。上诉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012号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认为,天河区人民法院裁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对被上诉人实施毛发移植的是广州空军后勤医院,而原审被告北京科发源植发技术研究中心广州分中心是其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广州空军后勤医院,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43号,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原审被告之一北京科发源植发技术研究中心广州分中心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长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