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录强与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冀志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录强,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冀志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191号原告刘录强,南和县河郭乡政府上班。被告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南和县宋璟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冀志峡,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冀志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录强与被告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冀志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录强与被告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冀志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范辉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梓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