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黄文刚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越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38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刚,上海越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382号原告:黄文刚,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上海越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洪武霞。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黄文刚诉被告上海越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文刚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越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文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越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刚撤回对被告上海越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文刚负担。审判员 曹 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