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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丰凯建材租赁站与新疆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丰凯建材租赁站,新疆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471号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丰凯建材租赁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西三巷229号。经营者:卫来峰,男,汉族,43岁,租赁站业主,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星佳景。委托代理人:杨亚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正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程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丰凯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新疆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丰凯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4851.75),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4826.75元。审 判 长  徐 岚人民陪审员  曹向阳人民陪审员  窦国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盛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