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2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程永春与广西新舵陶瓷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永春,广西新舵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2民初21号原告程永春,农民。被告广西新舵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中和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罗有根,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程永春诉被告广西新舵陶瓷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原告程永春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不需本院继续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永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程永春负担。审判员 黄云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德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