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滴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作凤与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凤,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滴民初字第325号原告王作凤,女,汉族。被告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滴道区东三条路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作凤诉被告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作凤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作凤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作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王作凤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洪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昕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