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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秀云申请执行张秀尔继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云,张秀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6执4号申请执行人张秀云,女,195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腰山镇西韩童村。被申请执行人张秀尔,女,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腰山镇才良村。张秀云申请执行张秀尔继承纠纷一案,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按申请内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执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顺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滕占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永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