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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1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2016)琼9021刑初第2号莫一某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1刑初2号公诉机关定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一某,男,汉族。被告人顾一某,女,汉族。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诉刑诉(2015)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一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顾一某犯非法收购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树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一某、顾一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晚上,在定安县文笔峰盘古文化旅游区工作的莫二某(已判决)在该旅游区沉香馆的水池里盗窃一只三线闭壳龟(俗称“金钱龟”),后于11月8日将三线闭壳龟卖给定安县龙湖镇永丰墟的被告人莫一某,得款人民币22500元。被告人莫一某收购三线闭壳龟后又将三线闭壳龟运输至万宁市国营东兴农场,以36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顾一某。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为三线闭壳龟,俗名金钱龟,为水生动物,被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名录,价值人民币12000元。另查明,被告人莫一某主动到定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案发后退36000元给顾一某。被告人顾一某购买三线闭壳龟是用于治疗皮肤病,案发后巳将该龟归还给文笔峰盘古文化旅游区。上述事实,被告人莫一某、顾一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三线闭壳龟一只(照片)、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通话清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被告人莫一某和莫二某的相互辨认笔录等、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证人周一某的证言、被告人莫一某、顾一某及另案处理人员莫二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一某未经批准许可非法收购、运输、销售一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三线闭壳龟,被告人顾一某未经批准许可非法收购一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三线闭壳龟,被告人莫一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顾一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莫一某主动到定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全部退赃,应认定为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顾一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购买该龟用于治病,案发后已将该龟归还给文笔峰盘古文化旅游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一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顾一某犯非法收购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 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小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审核:崔书撰稿:崔书校对:林小乃印制:林小乃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18日印制(共印14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