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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覃益昌、卢丽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覃益昌,卢丽丹,覃生宝,梁萍,唐任健,黄梅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街19号。法定代表人:唐毅。被告覃益昌,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被告卢丽丹,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被告覃生宝,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被告梁萍,女,1984年4月9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被告唐任健,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被告黄梅芳,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被告覃益昌、卢丽丹、覃生宝、梁萍、唐任健、黄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光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