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袁××与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6609号原告袁××。委托代理人王家利,北京华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原告袁××诉被告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春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家利,被告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因互联网相识,之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近两年来双方感情日渐淡漠,且双方未生育子女,经常协商解除婚姻关系,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被告柴××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柴××提交如下证据:账户清单明细复印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称婚后感情尚可,但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矛盾逐渐增多,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应当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当珍惜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均应妥善处理夫妻矛盾,为双方和好做出自己的努力。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表示双方还有感情,原告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原告应给予被告机会。另外被告应当通过此次诉讼正视自己的婚姻现状,采取积极、妥善方式解决夫妻矛盾。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若能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有望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足,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袁××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侯春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志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