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29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冬梅申请执行李海龙、刘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梅,李海龙,刘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299-17号申请执行人王冬梅,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海龙,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艳琴,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市财校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王冬梅与被执行人李海龙、刘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1299-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刘艳琴在鄂尔多斯银行个人账户及被执行人李海龙在鄂尔多斯银行个人帐户。现需划拨已冻结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刘艳琴在鄂尔多斯银行个人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内。二、划拨被执行人李海龙在鄂尔多斯银行个人帐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哈斯巴根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蔺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