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张琳武与宁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琳武,宁蓉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831号原告:张琳武。被告:宁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琳武与被告宁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琳武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琳武负担。审判长 卑英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青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