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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张琳武与宁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琳武,宁蓉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831号原告:张琳武。被告:宁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琳武与被告宁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琳武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琳武负担。审判长  卑英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青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