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资源县双益寄卖行与杨家荣、资源县磊鑫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源县双益寄卖行,杨家荣,资源县磊鑫矿业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拓福矿业有限公司,杨家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初字第546号原告资源县双益寄卖行,住所地:原资源镇卫生院门面。经营者:唐时生。被告杨家荣。被告资源县磊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源县瓜里乡大田村。法定代表人练建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乌兰察布市拓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察哈尔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家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杨家辉。本院受理资源县双益寄卖行诉杨家荣、资源县磊鑫矿业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拓福矿业有限公司、杨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本案诉讼标的额23193707元,被告乌兰察布市拓福矿业有限公司、杨家荣、杨家辉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诉讼标的额为23193707元,被告乌兰察布市拓福矿业有限公司、杨家荣、杨家辉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级别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移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审判长 何月蓉审判员 蒋清山审判员 邓欣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秀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