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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商初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季书玲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书玲,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初字第01121号原告季书玲。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书玲诉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书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季书玲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书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2元,减半收取15201元,由原告季书玲负担。审 判 长  陆 波人民陪审员  张寿华人民陪审员  冯凯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春晖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