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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2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书奎与韩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奎,韩晓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园民初字第02835号原告李书奎。委托代理人沈凤英,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晓虎。原告李书奎诉被告韩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韩晓虎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书奎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凤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晓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书奎诉称,原告于2015年3月8日借款给被告27000元,当时被告承诺按月息2%支付利息,但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且下落不明,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7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判决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韩晓虎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8日,被告韩晓虎向原告李书奎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李书奎贰万柒仟元(¥27000)于2015年3月20日左右先还一万元,剩下的于2015年5月之前还清”。就借款形成经过,原告李���奎陈述,原告从事彩票店经营,2014年初开始被告来店消费认识了被告,2014年11月份原告因其丈母娘生病急用钱,被告称自己是小贷公司员工,可以帮其贷款,原告通过被告介绍从他人处贷了六七万元钱,当月被告自称家里急用钱,向原告借款2万元,因被告帮原告成功办理了贷款,原告较信任被告,正好所贷的六七万元还有余钱,故原告现金出借给被告2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万元的欠条。就本案欠条所载的另外的7000元,因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彩票店里消费,双方结算确认被告自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左右共计消费了7000元,故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合计27000元的欠条,原2万元欠条被被告收回。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方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书奎以被告韩晓虎向其出具的欠条向被告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欠条形式完备、内容��法,且原告李书奎就欠条形成过程、欠条金额构成均予以了说明,而被告韩晓虎未到庭就欠条形成、款项有无交付及交付金额等提出异议、提供相应证据,应当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韩晓虎应按照欠条归还原告借款27000元。就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导致原告的利息损失应当予以支持,本院根据双方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并结合原告诉请,依法认定被告韩晓虎应当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为: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韩晓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晓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李书奎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由被告韩晓虎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韩晓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款至苏州工业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32×××00。公告费690元,由被告韩晓虎负担,此款项亦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韩晓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谢淑敏人民陪审员  叶五男人民陪审员  顾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木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