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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郑立鹃与郑张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立鹃,张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25号申请人郑立鹃。被申请人张立杰。申请人郑立鹃因与被申请人张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立杰所有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54万元。申请人郑立鹃以其与李韬全共同共有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立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立杰所有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二、对申请人郑立鹃与李韬全共同共有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的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