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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姜某与张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姜某,张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84号原告张某甲。原告姜某。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姜某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张某甲、姜某负担。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强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