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姜某与张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姜某,张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84号原告张某甲。原告姜某。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姜某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张某甲、姜某负担。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强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