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世峰农机设备有限公司诉刘丰官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世峰农机设备有限公司,刘丰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1658号原告乌鲁木齐世峰农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虹西路48号。法定代表人赵军。委托代理人李刚,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丰官,男,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世峰农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丰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乌鲁木齐世峰农机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鲁木齐世峰农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世峰农机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进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