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江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江民初字第440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四会市。身份证号码:×××4388。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四会市。身份证号码:×××181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以双方经再次协商后,被告已经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庭外协议离婚,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吴锦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阳明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