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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江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江民初字第440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四会市。身份证号码:×××4388。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四会市。身份证号码:×××181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以双方经再次协商后,被告已经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庭外协议离婚,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吴锦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阳明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