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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刑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周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壹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刑终22号原公诉机关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壹,无职业。2015年6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批准逮捕,同日执行。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晓清、刘艳,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鄂伍家岗刑初字第00176号刑事判决。即:一、被告人周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本案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周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周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壹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壹撤回上诉。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5)鄂伍家岗刑初字第001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晓明审判员  戴 翔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