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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民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叶建盛、陈宣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盛,陈宣臣,林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1197号申请执行人叶建盛,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宣臣,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林碎英,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商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叶建盛与被执行人陈宣臣、林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温州市工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宣臣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上塘镇屿后巷166-2号的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于2015年9月23日由我院(2015)温永城执民字第142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拱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截止2016年1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本案的受理费17400元及执行费37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11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