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庄雅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雅,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李而立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庄雅。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被告李而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庄雅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李而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庄雅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李而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雅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李而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本案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黄娟敏人民陪审员 马 虹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远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