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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庄雅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雅,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李而立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庄雅。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被告李而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庄雅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李而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庄雅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李而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雅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李而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本案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黄娟敏人民陪审员  马 虹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远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