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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13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陈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1337-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一路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曙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铜陵市五松镇联盟村(天洋纺织)2栋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