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吉林省海阔商贸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海阔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吉林省海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延年路2号。法定代表人:金正元,总经理。被告: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宾西县宾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海阔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钥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人民陪审员 赵 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