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2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伏敏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伏敏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2576号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香溢世纪花城二楼。法定代表人张建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映彬、吴怡,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伏敏兰。委托代理人祝景荣。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被告伏敏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坤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