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特3号申请人:俞亚斌。申请人:吕旭东。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俞亚斌与申请人吕旭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俞亚斌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申请人俞亚斌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俞亚斌撤回确认申请。审判员 舒建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婷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