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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4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958号原告陈柱。委托代理人李少卿,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荣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柱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董晓勇审判员  宋庆国审判员  徐爱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