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执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娄腊初与被申请人汤昌苏、肖燕、殷源斌财产保全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腊初,汤昌苏,肖燕,殷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保14号申请人娄腊初。被申请人汤昌苏。被申请人肖燕。被申请人殷源斌。常德市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娄腊初与被申请人汤昌苏、肖燕、殷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娄腊初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汤昌苏、肖燕、殷源斌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娄腊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汤昌苏、肖燕、殷源斌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娄腊初座落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南阳光花城7栋1单元201房(房屋产权证号: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001088**号)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建军审 判 员 周 昂审 判 员 曾 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韩红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