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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04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韩光奎与丁政、刘慧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政,刘慧,韩光奎,甄学雷,甄鑫,吴恒兰,朱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4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政,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海燕,徐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慧,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光奎,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秀君(系韩光奎配偶),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正刚,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甄学雷,居民。原审被告甄鑫,居民。原审被告吴恒兰,居民。原审被告朱伟,居民。上诉人丁政、刘慧因与被上诉人韩光奎、原审被告甄学雷、甄鑫、吴恒兰、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5)邳民初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5)邳民初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丁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丁政。审 判 长  单雪晴代理审判员  赵东平代理审判员  汪佩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硕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