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陈海伟、钱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伟,钱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32号申请执行人陈海伟被执行人钱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商初字第0055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钱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钱珉(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62×××62的存款人民币33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颂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褚一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