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柳树森与姬振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树森,姬振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67号原告柳树森。被告姬振河。原告柳树森诉被告姬振河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马艳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树森于2016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姬振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树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元,应减半收取为443元,由原告柳树森承担。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朱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