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利与张永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fontface="Arial">,张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张利。被执行人张永林。张利与张永林欠款纠纷一案,十堰仲裁委员会(2006)十仲裁字第04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利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122元。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将本案执行款及执行费一次性执行到位,同日张利到本院领取了执行款,并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十堰仲裁委员会(2006)十仲裁字第04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 涛审判员 杨承勇审判员 陈智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园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