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4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豹与张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豹,张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910号申请执行人:张豹。被执行人:张乾。申请执行人张豹与被执行人张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款45000元及双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量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9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